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房地產估價行業依法依規經營,凈化房地產估價行業經營環境,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秩序,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機構資信評價辦法(試行)》及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準則,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的基本原則為: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克己自律。
第三條 本公約為江蘇省房地產估價行業的自律行約,適用于在江蘇省范圍內開展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
第四條 江蘇省房地產估價與經紀協會(以下簡稱“省房估協會”)是本公約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公約的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指導各市房地產估價中介協會在轄區范圍內開展工作,省房估協會估價專業委員會是相關職責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五條 本公約對省房估協會單位會員具有約束力,會員單位須無條件簽訂本公約,會員單位自愿接受違約處理;對拒絕簽訂本公約的,視為放棄協會單位會員資格,自動退會。
第二章 自律約定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準則及社會公序良俗,在獨立、客觀、公正和誠實守信下開展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業整體利益和客戶合法利益,自覺維護行業良好秩序,提高行業公信力和認知度。
第七條 依照房地產估價程序, 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保證估價報告和估價結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真實性及客觀性。
第八條 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約束從業人員的估價行為,杜絕簽署和出具不實(虛假)估價報告的行為。
第九條 尊重同行,公平競爭。不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估價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估價業務,不通過私結壟斷協議等方式,排擠、限制其他估價機構的公平競爭。
第十條 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江蘇省房地產估價機構信息檔案系統》、《江蘇省房地產估價報告備案系統》、《江蘇省房地產估價項目評估收費成本測算備案系統》相關信息資料,不隱瞞事實、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尊重省房估協會認可的轄區性行業協會、知名聯誼會等民間自發性組織,嚴格執行其相關的要求和規定。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各項規定,要求從業人員謹守職業道德,勤勉盡責,自覺履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準則及行業規范所規定的義務,不觸及法律、法規、規章、準則及行業規范所禁止的行為。
第十三條 根據業務需要,倡議估價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辦理職業責任商業保險,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第十四條 接受政府監管部門和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執行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準則及行業規范。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房估協會采用以下方式對公約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一)結合行政主管部門對估價機構的備案管理及對估價師的注冊管理,開展自律公約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審核房地產估價機構按規定上報的相關信息資料。
(三)組織開展對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檢查工作。
(四)受理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投訴與舉報,并予以核查。
第十六條 省房估協會根據本公約,依照行政部門管理規定和行業自律管理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經調查核實,對監督檢查結果進行認定,評定相關房地產估價機構守約和違約情況。
第十七條 評定守約行為的,視下列情況分為:
1、基本守約:基本符合公約要求的行為,無明顯違約行為,
2、良好守約:符合公約要求的行為,在行業中有良好示范作用。
第十八條 評定違約行為的,視下列情況分為:
(一)一般違約:有違反公約要求的行為,未造成社會不良后果,且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二)嚴重違約:有違反公約要求的行為,造成社會不良后果,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第四章 守約褒揚
第十九條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有良好守約的記錄,依照《房地產估價機構資信評價辦法(試行)》,在資信評級方面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第二十條 在行業評優活動中,把會員具有良好守約的作為評選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在省房估協會網站定期公示評優結果。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經查實并認定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根據違約程度由省房估協會給予下列單項或多項違約處罰:
(一)約談警告:以書面或約談的形式告誡、提醒。
(二)限期整改:整改期三個月到六個月,情形嚴重的不超過一年,整改期間各主管部門及主管單位抄報、致函整改原因、要求等。
(三)通告批評:在省房估協會網站上公示,在公共媒體上披露,并抄送省市行政主管部門、政府采購平臺、“信用中國”、銀監等,不得參與年度行業評選等其他評優活動。(四)資信降級:視違約情節一般,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信評價辦法(試行)》相應條款,給予資信降級。
(五)撤銷資信:視違約情節嚴重,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信評價辦法(試行)》相應條款,給予撤銷資信。
(六)建議行政處罰: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書,并移送相關材料,作為取消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暫停延續備案以及罰款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經江蘇省房地產估價與經紀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非會員單位,可參照本公約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由江蘇省房地產估價與經紀協會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江蘇省房地產估價與經紀協會
2019年1月20日